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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恢8号

申请人翁瑞安、唐宪刚与被执行人赛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瑞安,唐宪刚,赛国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8号申请人翁瑞安。申请人唐宪刚。被执行人赛国明。申请人翁瑞安、唐宪刚与被执行人赛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8日作出的(2003)宽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04年2月9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6月14日终结执行,本院2016年3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宽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