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82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胡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候鲁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82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胡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候鲁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