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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82号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82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胡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候鲁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