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二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平,男,1962年8月20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2年9月因犯行贿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7月10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平谎称承包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石料运输项目,并伪造相关文书,骗取被害人信任,分别以投资入股、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伍某某人民币共计42.5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甘辛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永平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永平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已经归还了被害人17万元人民币,实际骗取的数额应当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平谎称承包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石料运输项目,并伪造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补充合同、通知等文件,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投资入股、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分别与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2.5万元。所骗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开支。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永平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份,其得知福银高速昌九段有一个改造工程。其就到该工程AP1标项目部找刘某某了解下情况,刘某某说工程还没开标。其就想通过了解到的这个信息找别人骗钱,其在心里谋划了一下,在社会上放风,骗别人说自己中了上述工程的标。过了一个多月,余某某找到其,他说听说其中了福银高速昌九段改造工程AP1标,想从其手上接点工程。当时其没有同意,故意吊他胃口,并拿了一份合作协议给他看。2015年3月份,余某某又找到其,叫其把上述工程的石料运输给他做,其同意了,但要求余某某先交10万元保证金,他说没有钱,可以先交3万,剩下的开工后再交。之后余某某多次打电话问工程什么时候开工,其说开工会告诉他,并叫他先把3万保证金交了。好像是4月20日,余某某在庐山区政府附近送了2万元保证金给其。其还带余某某到狮子镇敬老院附近的一个中铁十三局承包的石料厂,并对余说石料由中铁十三局提供,叫他从这里运到九江南,实际上,该石料厂跟其没有任何关系。过了几天余又送了1万。之后其就和余某某签了上次给他看的协议,打了收条。协议上的内容是其自己编出来的。骗余某某的钱用于个人开支了,比如给车子加油、住宾馆、吃饭等。2015年4月份,其以同样的方法骗了李某某10万元,后来一直没有开工,5月份时候,李某某就打电话说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叫其退钱,其就退了5万元给李某某。2015年3月,其在王某某公司下面碰到王某某,其对王说,自己最近在操作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王某某说等其把工程操作下来就和其一起做。3月7、8日的样子,其对王某某说其已经中了上述工程,王让其给他看合同。第二天,其就把伪造的内部分包合同给王某某看,王看了后就问什么时候开工,并跟其谈了合作的事,当时其就跟王约定按股份出钱。3月12日,王某某按照内部分包合同拟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就签了字。其后来就跟王某某说上述工程花了几十万,手头比较紧,找王借钱。在跟王某某借过两次钱后,王问其怎么还不开工,其告诉王要到4月20号开工,并伪造了一份通知给王看,还带王看了新合的一个采石场,为了让王更相信其,其还伪造了一份补充合同。其陆续找王某某借款7.5万元,后来就说,如果还不了这7.5万就作为上述工程的投资款。2014年8月份,其和伍某某、邹龙斌一起吃饭,其告诉他们,其最近在操作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项目,他们要是有钱的话可以一起投资。伍某某说可以。2015年1月份,其约伍某某在九江的一个茶楼见面,其把自己伪造的上述工程内部分包合同给伍某某看,并告诉伍可以一起合伙。伍某某说可以,等开工了就出钱。之后其又联系伍某某,叫他出资,伍说没有钱,要找他大哥许某某出钱。后来许某某从外地回来了,双方见了面,其把伪造的合同给许某某看,许某某信了其,同意并转账10万元给其,说工程的事由伍某某具体负责。其就把内部分包合同拿给伍某某,伍某某拿出他拟定好的合作协议,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签了字。过了几天,伍某某经常打电话问其怎么还不开工,其就一直推脱说没那么快。4月20号,其伪造了一份补充合同给伍某某看,伍看了后就相信了,之后伍也会经常打电话问其什么时候开工,其找各种理由推说没那么快,直到其被扭送至公安局。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张某某人民币12万元,但由于张某某后来说这个“工程”他不搞了,叫其退钱给他,其觉得张某某可能知道了这个“工程”有问题,在张某某的一再催促下,其把钱12万元退还给了他。《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和一份《补充合同》、《声明》都是其伪造的,甲方昌九高速改造工程AP1标项目部的章子、刘某某的签字也是其伪造的,伪造这些东西是为了使其虚构的事实看起来更真实,取得别人信任。骗他们的钱用于还别人的钱和个人开销了。从2013年开始,其经营的“九江市久久防火环保管道厂”倒闭后,其就没有经济来源。2013年下半年,其用其女儿甘辛的名字注册了九江市永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做业务,日常管理都是其一人,没有员工,家人不知道公司的地址。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份左右,王永平对其说承包了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需要土石方运输车队,其同意接这个业务。2015年3月份王永平,说工程马上就要开工,需要其交10万元保证金,其不愿意交这么多钱。2015年4月份,王永平又打电话说,工程5月份开工,叫其打3万元保证金,其同意了,就跟王永平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给了王永平3万元。之后,其一直问王永平什么时候开工,王永平总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约他见面也一直不见,后来就打听到王永平的住址,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了。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份,王永平打电话给其,说要找其合伙做一个项目,大致是九江到九江南高速公路改造的砂石料运输和附属工程,说他自己资金不够,要其出钱合伙做,又带起到狮子镇往新合方向的一采石场看了下,说是项目部买下来的砂石,只要运到工地就行。双方就谈了下这个项目,王永平说项目需要20万元,他出资8万,让其出资6万,另找人出资6万。2014年10月7日,其就转账6万元给王永平。后来王永平打电话说没钱用了,向其借款2万元。后来其就催王永平还这两万元。2014年底,王永平说项目承接下来了,并给其看了《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给其看,要其再出资4万元,改为2人合伙,不要之前那个人入伙。其就又给了王永平4万元,他是以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后来其就催王永平什么时候开工,再后来其就区项目部了解了情况,知道王永平是骗他的,其就要求王永平退钱。最终王永平退了12万元给其。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其朋友听说王永平承包了福银高速昌九段改造AP1标,需要运输车队帮忙运输石料,其就叫朋友帮忙约着见面。2015年3月底,其和王永平见面谈了上述工程运输石料的事儿,谈的差不多时,王永平说他交了50万元保证金给他的甲方,要求其也要交10万元保证金给他,其同意了。2015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当月底开工。4月15日,其将10万元保证金打到王永平账号上。过了一个月,工程还没开工,其就问王永平,他说最近下雨原因,天晴了就开工。其还是不放心,就叫王永平还钱,后来王永平还了5万元给其。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其在公司底下碰到王永平,王永平说他承接了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中材料及运输业务,现在缺少资金,寻找合伙人,问其有没有兴趣,其说要看正式合同。2015年3月12日,王永平给其看了正式合同,其就同意了,双方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之后王永平以急需要钱为理由陆续找其借钱,期间还带其去沙河的一个料场,说是上述工程的项目部,还给其看了项目的一个延期开工通知,其相信了。王永平共找其借款7.5万。由于其和王永平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其借给他的7.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好了,没钱还就算做工程投资。6、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永平。一次吃饭的时候,王永平说他拿到了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承包,但他手头缺钱,让其拿钱出来跟他合伙,其说要是工程合同签订了,其就和他一起做。2015年1月份,王永平约他见面,并拿了一份盖了红章的上述工程内部分包合同,并告诉其他已经承包了这个工程,让其拿钱。其说可以,之后其就把这个工程的事情跟其大哥许某某说了,许某某就从厦门回来和王永平见面考察了项目,觉得可以合伙,就拿了10万元给王永平,并说这个工程上的事情和其协商。2015年3月份,其跟王永平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其多次打电话给王永平问什么时候开工,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4月20日,王永平又拿了一份补充协议给其,说合伙投资的钱不够。之后,其又多次打电话文王永平什么时候开工,王还是找各种理由推脱。7、证人甘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其父亲王永平用其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建材公司,公司由其父亲一人管理。8、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永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发现涉案物品《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4份、《补充合同》1份、《声明》1份、《合作协议》4份、收条1份、汇款凭证1份。9、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通远试验段AP1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项目与九江市永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以及王永平没有业务往来,上述《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系伪造。10、《福银高速昌九段AP1标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声明》、《合作协议》。证实被告人王永平为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了上述文件,并与被害人签订了虚假的《合作协议》。11、收据、收条、借条、汇款凭证。12、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永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被抓获归案。1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永平因犯行贿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永平辩称,其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案发前其已经归还的被害人李某某5万元和张某某12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废止,被告人归还被害人上述17万元是在其已经骗取上述财物以后,是对已骗得财物的处理,且扣除的依据已经废止,故被告人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永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平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苏明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郝宏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