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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重字第0008号

王秋懿与董雪、陈利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秋懿,董雪,陈利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重字第0008号原告王秋懿。法定代理人王谚(系原告王秋懿父亲)。被告董雪。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鑫。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负责人张小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秋懿与被告董雪、陈利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婧、

代理

审判员周杨、

人民陪审员周元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懿、其法定代理人王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婧

代理

审判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