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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刑初62号

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刑初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务工,住湖北省黄梅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和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付款5300元租赁了宿松县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别克君威牌轿车,车牌号皖H×××××。当天,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该车是其亲属的,将车质押给湖北省黄梅县钱来钱往公司,借款5万元。该款被陈某甲用于还债及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172937元。2014年12月19日,宿松县公安局将车辆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将借款归还黄梅县钱来钱往公司并付清租车费用,取得了黄梅县钱来钱往公司和宿松县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付款5300元租赁了宿松县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别克君威牌轿车,车牌号皖H×××××。当天,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该车是其亲属的,将车质押给湖北钱来钱往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该款被陈某甲用于还债及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172937元。2014年12月19日,宿松县公安局将车辆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将借款归还湖北钱来钱往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付清租车费用,取得了湖北钱来钱往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宿松县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谅解。2015年2月11日,陈某甲入住黄梅县“乐居快捷酒店”时,被黄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黄梅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黄梅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陈某乙、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安徽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控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徽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周习斌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安徽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陈某甲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陈某甲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陈某甲租车明细,陈某甲和王某发的信息,陈某甲和黄梅县钱来钱往公司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书,宿松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宿价认鉴字(2015)7号《关于被诈骗别克君威轿车等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宿松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周习斌的情况说明,向某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湖北钱来钱往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黄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钱来钱往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谅解书,安徽八方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陈某甲欠款明细和谅解书,黄梅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勇奇

审 判 员  吴国才

人民陪审员  李锦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松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