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庆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阳阳。再审申请人张丽艳、张庆俊、张小妮因与被申请人孟阳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艳、张庆俊、张小妮申请再审称,认定申请人收受孟阳阳彩礼8.8万元证据不实。媒人实际是张鸿福,法官不让媒人出庭作证。法院未指定测谎鉴定,法官偏袒一方强压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还我公道。
本院认为,申请人称法官不让媒人出庭作证,但申请人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佐证。申请人张小妮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测谎鉴定。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认定申请人收受被申请人彩礼款并结合涉案当事人同居生活及女方曾怀孕的事实,判令申请人酌情返还70%的彩礼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丽艳、张庆俊、张小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丽艳、张庆俊、张小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