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23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娇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
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23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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