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芝执字第1488-6号 申请执行人周静,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李萍,烟台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三站市场工商分局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工商所工作人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芝民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萍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9831.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立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