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28号原告王青,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冯书生,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冯书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孟春宏
审 判 员 王心刚
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