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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428号

王青与冯书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青,冯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28号原告王青,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冯书生,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冯书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孟春宏

审 判 员  王心刚

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