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77号申请人严朝华,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被执行人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鸿霈投资有限公司**楼**。组织机构代码:68616901。被执行人武定县高桥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开文,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定县鸿霈投资有限公司**楼**。被执行人金平永兴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开兴,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金平县铜厂乡甜竹坪。组织机构代码66262395-2。被执行人杨开兴,男,1966年12月15日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被执行人杨开文,男,1969年2月5日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被执行人杨开荣,男,1973年2月5日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被执行人杨光平,男,1984年2月8日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被执行人熊桂芬,女,1987年12月26日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武定县号。本院执行的严朝华申请执行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县高桥矿业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永兴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杨开兴、杨开文、杨开荣、杨光平、熊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3255961.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16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房产“武房权证狮字第××号武房权证狮字第××号武房权证狮字第**”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