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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81号之一

蔡立红、涂江妹等与何丽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立红,涂江妹,何丽平,肖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蔡立红,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涂江妹,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何丽平,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肖鸿彬,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红、涂江妹诉被告何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立红、涂江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6)赣0103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何丽平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的担保物。现原告以肖鸿彬系被告何丽平的配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肖鸿彬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肖鸿彬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立红、涂江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肖鸿彬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万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