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518号
原告:张炽明。
被告:张莲。
原告张炽明诉被告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炽明诉请:要求被告张莲归还借款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张莲尚欠原告张炽明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炽明借款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