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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687号

金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甲,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687号

原告:金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陈均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林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林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