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冯金福,男,汉族,1951年4月3日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培彬,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冯金福与王培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培彬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予以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培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331.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