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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冯金福与被执行人王培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金福,王培彬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冯金福,男,汉族,1951年4月3日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培彬,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冯金福与王培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培彬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予以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培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331.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