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211号原告郑国良。被告张先元。被告段腊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张先元、段腊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良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良负担。
审 判 长 林 利
审 判 员 贾品杰
人民陪审员 马国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