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1民初211号

原告郑国良诉被告张先元、段腊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国良,张先元,段腊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211号原告郑国良。被告张先元。被告段腊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张先元、段腊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良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良负担。

审 判 长  林 利

审 判 员  贾品杰

人民陪审员  马国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