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保84号原告刘维春,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明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昭文,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春与被告黄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昭文在本院的执行款8万元。原告刘维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维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昭文在本院的执行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魏永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乐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