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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保84号

刘维春与黄昭文买卖合同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维春,黄昭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保84号原告刘维春,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明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昭文,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春与被告黄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昭文在本院的执行款8万元。原告刘维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维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昭文在本院的执行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魏永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乐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