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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5号

张家界集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符启爱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界集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符启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集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向磊,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符启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集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启爱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符启爱系城市居民,无正当职业,在银行无存款;目前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为在城区内新建的一栋违章房屋,现作为家庭旅馆使用。虽有执行财产,但处置难度大,一时难以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袁义平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才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