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62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刘建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22号。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9755.82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法经论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