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群,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森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克国,总经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5)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森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群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森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12.66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064.48元、工资合计4698.18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