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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559号之一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为国,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皖1181执5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傅为国银行存款89500元,责令被执行人傅为国立即履行本案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为国银行存款89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