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傅为国,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皖1181执5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傅为国银行存款89500元,责令被执行人傅为国立即履行本案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为国银行存款89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