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13号孙金凤与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金凤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黑0710执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6,744.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宫大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利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