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某号。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石太证执字第916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8250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