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744号原告郑一×。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二×。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一×。被告黄××。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郑二×与被告李一×、黄××、李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一×、郑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郑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原告郑一×、郑二×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