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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744号

郑一×、郑二×与李一×、黄××、李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一×,郑二×,李一×,黄××,李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744号原告郑一×。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二×。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一×。被告黄××。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郑二×与被告李一×、黄××、李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一×、郑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郑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原告郑一×、郑二×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