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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142号

陈荣与李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荣,李利娟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142号

原告:陈荣。

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利娟。

原告陈荣为与被告李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9000元,并赔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酒水,共计货款419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以确认欠款事实。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利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荣货款4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419000元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3792.50元,由被告李利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58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