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彬。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青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晓菊。一审被告侯淼淼。再审申请人纪彬、侯青山因与被申请人葛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彬、侯青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借条是纪彬和葛晓菊合伙参与融资的手续,非法融资不受法律保护;侯青山不知道也未参与,侯青山与纪彬不是夫妻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梁正飞的债务是另一法律关系。
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员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纪彬对其向被申请人葛晓菊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其它证据,原审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原审根据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及纪彬提交的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委会证明,认定纪彬与侯青山系夫妻关系并确认侯青山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案外人梁政飞明确表示诉争的4.4万元是葛晓菊的钱,故原审判令纪彬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纪彬、侯青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纪彬、侯青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