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1民初1789号

江五莲与潘兰保、李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五莲,潘兰保,李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1789号原告江五莲。委托代理人梁锁根,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兰保。被告李国琴。

原告江五莲与被告潘兰保、李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戴伟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锁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兰保、李国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五莲诉称,被告潘兰保因经营、生活所需于2013年9月2日向我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被告李国琴系潘兰保的配偶,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潘兰保、李国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潘兰保、李国琴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日,被告潘兰保向原告江五莲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江五莲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潘兰保从原告处借得50000元后,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随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潘兰保向原告江五莲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据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潘兰保、李国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五莲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戴伟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