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9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奥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奥越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17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17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助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