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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166号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董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陈某与董某于2013年11月在日本东京留学期间相识,××××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国外工作、学习,现陈某以婚后一直处于分居及感情不和要求与董某离婚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陈某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XX号XX楼XX号,该地属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