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826号原告于海波,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张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东段。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京路五段恒生现代城11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波与被告张磊、凌海市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波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波撤回对被告张磊、凌海市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海波负担。
审判员 段锦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