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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0295号

刘福生、候小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生,候小荣,宁荣珍,黄革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生,证件号码362131197709060314申请执行人候小荣,证件号码36213119741223001X被执行人宁荣珍,证件号码362131197409020310被执行人黄革斌,证件号码362131197502140018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生、候小荣与被执行人宁荣珍、黄革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罗锦华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