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107号原告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董事长。被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张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自有的乐国用(2010)第CL3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