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赣09刑申2号李绍来: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本院(2015)宜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修路款的问题。畔龙小学至江背岭公路工程总造价11万元,吴俊强、黄耀河、黄耀林捐助款物11万余元,你已经按合同约定获得施工利润,却仍伪造以你弟弟李绍财名义与畔龙村签订的一份畔龙小学至江背岭工程造价为22万元的公路硬化合同,最终将44784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此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李建华、张友和、吴俊强、黄耀河、黄耀林等证人证言、相关记账凭证、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你贪污省级农业发展资金44784元的事实,应予以认定。关于“长防林”资金的问题。2012年9月13日,袁州区林业局拔付21000元“长防林”资金给畔龙村,汇入你个人银行账户内,你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未交村委会入账。你从2007年起在畔龙村磨头岭、凤水窝、狮形后三处的植树造林工作,不是在2011年“长防林”项目工程下达后实施的。你无证据证实本案所涉“长防林”项目工程范围与你植树造林地点系同一范围。同时你获得了森林抚育工作的38000元“公益林”补贴。你贪污21000元“长防林”资金之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进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村民建房规划费的问题。你先后代水江镇政府收取黄耀德10000元规划费、李达美3000元规划费、黄发根3000元规划费、张友安3000元规划费、黄耀日15000元规划费、李细根2000元规划费共计规划费36000元,均截留未上交。该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规划费缴纳名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的申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危房改造资金的问题。经查,袁州区财政局拔付15000元危房改造资金至畔龙村村民张海平个人帐户,你从该帐户中取出15000元,将其中12000元占为己有。此事实有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手续、证人证言、你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你申诉称取出15000元后已全部交给相关人员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