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75号原告许吉有,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甘肃省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刚,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生,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许吉有诉被告宋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吉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75元,退还原告许吉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