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特6号
申请人:肖某某,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同申请人。
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于忠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