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03民特6号

肖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特6号

申请人:肖某某,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同申请人。

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于忠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