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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157号

周建社、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社,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社,男,汉族,1965年2月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新街新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00210003747。法定代表人罗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