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社,男,汉族,1965年2月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新街新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00210003747。法定代表人罗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