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2民初55号

赵哲峰与陈海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哲峰,陈海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5号原告赵哲峰,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海真,男,汉族,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大道*******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赵哲峰诉被告陈海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秦玉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淡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