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49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49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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