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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49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49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