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728号
原告:孔凡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49号。
被告: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金沙路。
被告:厉夫臣,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孔凡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厉夫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治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厉夫臣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凡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臧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