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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728号

孔凡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凡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厉夫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728号

原告:孔凡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49号。

被告: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金沙路。

被告:厉夫臣,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孔凡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厉夫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治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厉夫臣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凡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臧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