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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596号

潘定宝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596号罪犯潘定宝,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定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潘定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定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9月单项表扬、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定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定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