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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694号

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坚出庭支持公诉,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经鉴定,周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9mg/100ml)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T×××××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111线由泮沙村方向往锦绣海湾城方向直行至S111线南朗镇明辉编织袋批发店对开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四而肇事,事故造成陈某四死亡及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陈某四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躯干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发骨折、脾脏及多处软组织挫裂等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肇事后周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周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区燕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姗姗黄丹霞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