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绿都商城E区108号,组织机构代码84904016-7。
负责人:袁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6188-3。
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587936-7。
法定代表人:沈勋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勋来,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沈勋来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沈勋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与金江二路交叉口京田机械17#商铺0101-0144室,7#展示厅0105室-0111室,0113室-0116室,0128室5391.41平方米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依次为:宿字第××号至第×××号、宿字第×××号至第×××号、宿字第×××号至×××号、宿字第×××号)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皖新卓越评字2016-S01-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56套房产评估市场价值合计为2025.40万元[详见附件(2015宿中执字第00230号拍卖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评估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与金江二路交叉口的56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宿字××号至第×××号、宿字第×××号至第×××号、宿字第×××号至×××号、宿字第×××号)[详见附件(2015)宿中执字第00230号拍卖房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峰
审判员 张 贵
审判员 赵 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