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63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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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63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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