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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63号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63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