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告谭学国,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亭,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谭相胜,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卢金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谭纪韦,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学国、李亭、谭相胜、卢金华、谭纪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冻结谭学国、李亭、谭相胜、卢金华、谭纪韦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谭学国、李亭、谭相胜、卢金华、谭纪韦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