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159号原告张兴德,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吕国妹,女,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原告张兴德、吕国妹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德、吕国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德、吕国妹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审 判 员 师坤鹏
人民陪审员 陆 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