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财保40号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安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初。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且约定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因被申请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基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不立即进行保全,有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彦鹏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