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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财保40号

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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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财保40号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安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初。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且约定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因被申请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基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不立即进行保全,有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彦鹏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