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广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广旭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双滦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温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