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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149号

严翠华诉蒋磊磊、周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翠华,蒋磊磊,周春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严翠华,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潘家庵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66********。被执行人蒋磊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朝阳东路18号文泉·凯旋大道小区*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9********。被执行人周春萍,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潘家庵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6********。严翠华申请执行蒋磊磊、周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现登记在周晨鸣、陈诚名下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朝阳东路18号1幢1单元18层1-18-1号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1302829-1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1302829-2号)系被执行人蒋磊磊、周春萍于2014年11月19日在周晨鸣、陈诚处购得,其支付了部分房款,被执行人蒋磊磊、周春萍实际占有该房屋,请求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周晨鸣、陈诚名下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朝阳东路18号1幢1单元18层1-18-1号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1302829-1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1302829-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朝刚

审 判 员  范 晋

代理

审判员  康银先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