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94号申请人冯天福,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魏国,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冉素清,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王学武,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林祖培,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阎坤雄,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坤,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负责人石强,职务不详。申请人冯天福与被申请人魏国、冉素清、王学武、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天福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国、冉素清、王学武、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055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魏国、王学武在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为申请人冯天福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将支付给被申请人魏国、王学武的工程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1405505元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国、王学武在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5505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魏国、王学武在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5505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