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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92号

陈雨增与马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雨增,马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792号

原告:陈雨增。

被告:马卫兵。

原告陈雨增与被告马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马卫兵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陈雨增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卫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雨增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判员  陈泳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