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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606号

余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606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