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606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菁 搜索“”